东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采用“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社会代理采购”相结合;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和资料等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第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涉及学校采购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力求采购到“性价比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力争为创
一流学科、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中心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监察、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审计处、财务处(采购中心)以及有关职能部处
的负责人作为成员。
第八条 采购具体工作由采购中心、采购监督小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采购中心挂靠财务处。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审计
处、财务处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组成,监察处为组长单位。采购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基本建设处、科研院、保卫处、图书馆、
校医院、网络与信息中心等其他相关单位组成。项目单位为具有项目资金使用权的部门或院(系)。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
(二)对学校的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定批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采购中心、采购监督小组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确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或重要事项,属于“三重一大”的重大事项报校长
办公会或校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对于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采购,可委派领导小组成员,作为采购项目工作的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条 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采购项目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在校内采购的项目,有以下职责:
1.根据接收资料等情况,制定采购日程计划。
2.负责审查申请书,确认采购项目资金来源。
3.区分不同情况,发布采购公告或信息。
4.属于资格预审的项目,根据公告信息接收报名,并将报名单位转发采购监督小组、业务主管部门。
5.发售采购文件;并转发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过的采购文件的澄清(或答疑)。牵头协调组织法制办、业务专家等会审校内采购招标重大项目的资格条件及采
购文件。
6.准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7.公示特殊(或重大)项目的评审结果。
8.按规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9.协助项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备案。
10.采购资料整理归档。
(三)负责组建评委专家库。
(四)非招标合同签订并登记备案。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的“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并完成无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六)协助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
(七)协同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
(八)完成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
第十一条 采购监督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监督潜在投标人的确定。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评委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评委除外。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五)统一接收并回复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和举报,及时通知相应部门。根据反映问题的线索类型,涉及采购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由采购监督小组直接
处理,其他问题分别交由相关部门(采购中心、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办理。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考核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七)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中标人或供应商考核。
(八)协同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
(九)完成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
第十二条 采购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单位是主体参与方之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
(二)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前置(校内、校外)审批手续。
(三)负责完成财政部、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采购申请、审批上报、采购执行等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评委推荐工作。
(五)负责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事宜。
(六)审核校内采购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及采购文件。
(七)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潜在投标人名单审核并确认。
(八)负责审核采购文件的答疑,并及时将确认澄清的内容转发至采购中心。
(九)参与开标、评标(或谈判)、定标过程。
(十)协助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
(十一)负责审核合同,再到采购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对中标人或供应商进行考核。
(十三)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十四)协同处理采购工作中的出现的情况或问题。
(十五)其他。如:负责组织相应项目的论证(如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改变采购方式公示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前期的准备、采购的参与、合同的签订、执行、验收整个过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
(二)负责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论证。
(三)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前置审批材料。
(五)起草并确认技术指标、参数等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类项目采购所需的图纸、清单、公共房修缮申请表等)。
(六)接收采购文件等答疑(或澄清),并及时联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七)选派一名副高(或副处)及以上的人员代表项目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八)确定中标人后,到采购中心取走中标人有关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九)配合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
(十)起草合同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查。
(十一)负责合同履行及组织项目验收。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处理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结算事宜。
(十二)参与对中标人或供应商的考核。
(十三)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对采购项目业务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软件、实验材料(含化学品)、其他货物等。
(二)总务处:建筑修缮、装修改造、绿化与景观工程、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的维修改造、家具采购等。
(三)基本建设处:新建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
(四)网络与信息中心: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六)科研院: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
(七)其他:本部门视同业务主管部门,如保卫处的门卫管理、消防器材等;校医院的药品采购等。
第十五条 法定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业务水平;(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
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 基本规则及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预算资金2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符合条件时,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
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范围和标准 :预算资金20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采购,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按《东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
理办法》(校发〔2014〕64号)要求执行。预算资金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原则上通过“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实验材料和化学品采购和管理根据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另行管理办法执行;工程、服务、家具、材料及未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的专用设备等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此类的采购
规则,由项目业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未及时发布相关管理规定的,暂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单位负责实施并到采购中
心备案。预算资金20万元及以上至120万元的货物(设备、家具、材料等)、服务、工程由学校组织采购。特种设备(电梯、压力锅炉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
织采购;预算资金1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科研设备除外)、服务、工程,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在委托时,由项目单位到财务处办理资金确认后,再
到采购中心备案,完成备案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代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代理。基建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校内组织采
购。有保密要求的采购项目由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件
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涉及本条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合理预测采购需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规范预算调整,强化采购预算的执行。
设备采购预算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学校设备采购预算,具体设备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另行制
定。各采购项目在预算资金已确认落实的条件下,才能启动采购程序。(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若涉及进口产品、危险品、文物、经营性资产、新项目规划以及采用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须制定管理规定,并及时对外发布。在
启动采购前,业务主管部门须先办理报批手续,得到批复后再启动采购程序。预算资金50万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产品须履行审批手续,按《东南大学关于进口产
品采购管理的规定》(校发〔2016〕3号)要求执行。
单一来源等采购须履行审批手续,按《加强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管理的规定》(校发〔2016〕11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发布平台要求:
一、属于法定公开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
(一)采购公告(含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若为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公告必须同时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
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失败而变更的或符合条件而直接申请单一来源)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若委托代理社会机构采购的,
可由其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校内组织采购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向校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材料,由校采购中心公示(由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可直接公示的设备、材料、维保等项目除外)。同时,业务主管部门按《加强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管理的规定》(校发〔2016〕114号)
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非法定公开采购项目,要求在社会媒体(如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等)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无论法定公开采购还是非法定公开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应多平台发布。
第二十三条 法定公开招标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公开招标项目常见的时间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含院系)做到统筹安排,力求减少采购批次,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项目单位不得“先使用”“先服务”“先施工”后,再进行采
购;不得“无预算”先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120万元及以上或特殊项目的采购公告(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法制办经法律审查,对采购公告(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保留意见或建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单位修改并确认;对
于法制办提供的审查意见,项目单位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提交书面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采购监督小组,采购监督小组组织法制
办等业务专家会审,最终以会审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质疑、投诉和举报:
若不涉及违纪的,(一)预算资金12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根据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释疑或修改;2. 根据情况决定
是否组织复议。(二)预算资金120万元及以上或特殊项目由联席会议(联席会一般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法制办、业务主管部门等组成)讨论处理,或
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或授权处理。若涉及违纪的,由校监察处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在质疑、投诉、举报未调查核实前,由采购监督小组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中心、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暂停招标等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属于每年均需发生(如电梯等设备维保、门卫管理等)且资金能确保落实的项目,采购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预算资金50万元及以下,经社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而供应商(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项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属于此类的采购规
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三)项目单位且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行项目单位职责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无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视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单位职
责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四)采购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争议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会商(会商一般由:采购中心、采购监督小组、法制办、业务主管部门等
组成),或联席会议(联席会一般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法制办、业务主管部门等组成)讨论解决;涉及到重大事项(或存在较大争议)时,上报学校
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或授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程序:(见附件2)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凡属于学校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评标结果和采购文件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金额120万元及以上或特殊项目的内贸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则上再委托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社会代理机
构采购的内贸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中标通知书》和《法律意见书》再到采购中心办理合同手续。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由实验室
与设备处负责审核把关。(法律审查处理要求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从评标现场带走相关资料(如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U盘等)应加强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做资料交接。相关资料
不得外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整理归档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查阅、复印、借用相关档案的规定:
项目单位查阅或复印本部门相关资料,须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的书面申请,采购中心予以登记。相关资料原则上均不予外借。
监察处(或纪委)、审计处等校内部门查阅、复印、借用资料,须提供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的书面申请,经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公检法等校外部门查阅、复印、借用资料须提供书面申请,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
对于外借的资料借阅部门须指定专人保管,对其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归还采购中心。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等对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法定公开招标项目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工作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责职;严禁故意拆分、规避公开招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各级审计检查部门对采购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校通知〔2008〕3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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